公积金小课堂: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_全球独家

公积金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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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缴存|贷款|提取

助力你我他,筑梦千万家。盐城公积金,就在您身旁!为了让大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更感兴趣、更加了解和更会运用,即日起,中心将推出“公积金小课堂”专栏,通过公积金政策知识科普,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PART.01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凭《盐城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宜同步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

职工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凭《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清册、经办人身份证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温馨提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单位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个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PART.02

账户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职工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和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验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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