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而生因虚构“企业实力、产品功效”被罚款12万元 每日焦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为美而生(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为美而生)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万元。

图片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为美而生涉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明:为美而生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为美而生CLUB”,对外发布宣传广告以及在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化妆品,吸引消费者关注。

图片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美而生通过该微信公众号的“企业简介”页面发布有,“为美而生(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技研发、生产销售、互联网营销、企业孵化、连锁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公司拥有60余款优质产品配方和多个国家级产品研发专利...... ”、“在核心科技领域,为美而生与国际多家大学实验室及研发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公司拥有多达百余项皮肤学专业认证......拥有专业的营销运营团队,医美级美导专家12位,总监级运营导师9位,互联网营销导师5位,市场营销导师12位。”、“产品核心成分源于世界一流的医用级活性胶原蛋白。并采用国际第四代生物仿生渗透技术......以补充、修复和调整细胞因子来达到美肤、抗皱、抗衰老、逆龄、紧致、修复受损皮肤等功效......超越玻尿酸与肽类产品功效30倍以上......”等文字内容。

此外,在微信商城“商学院”页面发布使用者“使用某品牌产品的效果以及使用为美而生产品的效果”对比图以及“体验前、体验三次后的效果对比图”的图文内容,宣传为美而生企业规模实力以及产品的功能、成分。经查证,为美而生发布的上述图文内容,均是为美而生虚构编造,欺骗误导消费者,无相关证据证实。

为美而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虚假广告。鉴于为美而生案发后配合调查且将违法内容及时删除,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为美而生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120000元。

企查查显示,为美而生(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17日,注册资金500万元,法人代表及大股东为杨宇。为美而生是一家美妆护肤领域的公司,主要从事于胶原蛋白美妆护肤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拥有美妆护肤品牌束芯美。

图片来源:为美而生“为美尚品”小程序

北青网健康注意到,为美而生公众号的上述违法内容确实已被删除,然而在为美而生的小程序“为美尚品”中关于为美而生的简介,其中所提到的胶原蛋白物质的介绍,“以补充、修复和调整细胞因子来达到美肤、抗皱、抗衰老、逆龄、紧致、修复受损皮肤等功效”内容目前依然可见。

为美而生商城显示,产品包括美肤系列、私密护理及优选商品等多种,具体有帝妃思能量内衣、束芯美胶原莹润身体霜、束芯美胶原融润亲肤护手霜、束芯美桃红精华凝露、束芯美胶原紧致抗皱套盒以及九十九康-纳豆片等。关于为美而生后续动态,北青网健康将进一步关注。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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